五年前,海南鑫海建材有限公司被认定为“福利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其应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由税务部门负责核准实施。2013年9月17日,海南鑫海公司为享受这个优惠政策却与三亚国税部门二次对薄公堂。近日,一审法院判决,三亚国税局第二税务分局应当对鑫海公司退税申请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撤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并将应退税款退还给鑫海公司。 两次对薄公堂 2008年5月,经过三亚市民政局等单位的严格审查,海南鑫海建材有限公司被认定为“福利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福利企业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均由企业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税务部门核准实施。 然而,海南鑫海公司享受这个优惠政策并不是那么顺利。2013年9月17日,该公司为此与三亚国税部门二次对薄公堂。 2013年5月9日,海南鑫海公司以强制执行措施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将三亚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告上法院。同年5月16日,该公司以要求三亚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为由,向法院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10月17日,海南鑫海公司法人代表康俊国向《法制日报》记者提供的三亚市国税局《核准退税通知书》显示,2010年1月的退税款,该局的退税日期是2011年8月26日,也就是说,本应“即征即退”的税款,三亚国税部门在拖延了一年零八个月后,才将税款退回。 “拖延退税还算好的,毕竟退给你了,比这更狠的是少退或不退。”据康俊国介绍,2010年全年度及2011年1~6月份,海南鑫海公司在依法缴纳了增值税后,随即向三亚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递交了有关材料申请退税。其中2010年全年按照该公司安置的残疾人人数申请退税674.9万余元,但该局却只核准退税538.4万余元;2011年1-6月份,鑫海公司申请退税289.9万余元,该局核准退税255.4万余元。根据他们核算,该局对鑫海公司申报的人数少核算34人,共计应退税款153.4万余元。 2011年7-11月份,海南鑫海公司的财务人员按照规定向三亚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递交了申请退税的书面文件,并经该局核准应退税款为134万余元,但该局没有按照规定“即征即退”。 2012年6月12日,该局下发《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2013年1月4日,鑫海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三亚国税部门《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并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1341666.65。后经法院调解,因三亚国税局口头承诺尽快办理,鑫海公司同意撤诉。但是,三亚国税局一直未办理退税事务。 康俊国表示,无奈之下,他们才两次将三亚市国税局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亚市国税局撤销不当强制措施、履行即征即退的法定职责及退还该公司缴纳的增值税。 法庭焦点之争 “在两次庭审中,三亚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在法庭上并没有将焦点放在是否应当撤销不当强制措施及其是否应该‘即征即退’、拖延退税、少退税款等行政不作为上,而是一再阐述称,本案属于‘纳税争议’,必须先复议,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康俊国表示。 然而,此案的争议焦点到底是什么呢?据三亚国税局辩称,首先,鑫海公司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受理或驳回起诉。其次,该局与鑫海公司的争议属于纳税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纳税争议必须先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最后,国税部门做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裁定撤诉后再行起诉问题,只要有正当理由,仍然可以再行起诉。鑫海公司之所以同意撤诉,是因为国税部门承诺按程序办理退税事宜,但实际上并未办理。鑫海公司重新向税务局申请退税,税务局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履行职责,这是新的事实与理由,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纳税争议”问题,法院查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然而,鑫海公司的起诉及诉讼标的不属于纳税争议,故不属于因纳税争议而起诉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税务征收管理机关的国税局,依法执行的税务的征收、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是其法定职责。鑫海公司作为社会福利企业,有权享有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三亚国税局在收到鑫海公司退税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并未作出答复,已经构成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三亚国税局应当对鑫海公司的退税申请全面履行。另外,鑫海公司欠税的事实没有依据,应当撤销其抵扣应退税款税款的强制执行措施。 目前,三亚国税局第二税务分局、鑫海公司均提起上诉。此案正二审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