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王洋 郝绍彬 乐巍) 市民要求以“纸质文本”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行政机关及时书面回复,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书面回复,其信息公开行为符合申请人蒋先生的要求。 2012年10月18日,蒋先生向重庆市食药监局邮寄书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对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针对注射用炎琥宁质量问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后,重庆市食药监局作出《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回复》,并送达蒋先生。蒋先生不服回复诉至法院。 蒋先生称,他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勾选的是“邮寄”,“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勾选的是“纸质文本”,要求提供信息的载体形式是“纸质文本”,应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或是复印件。重庆市食药监局则认为,以特快专递书面回复公开信息,符合“邮寄”和“纸质文本”的形式要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市食药监局在合法期限内,将蒋先生所申请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事项以书面回复的方式予以告知,蒋先生要求撤销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因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重庆五中院二审后认为,重庆市食药监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书面回复,向蒋先生具体、明确地告知了药友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处罚决定等内容,系按蒋先生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载体形式不是决定性因素 该案承办法官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在信息公开申请中,提供信息的形式,应当理解为提供信息的方式和载体形式。当事人向政府机关申请某项信息公开,其重点想了解或是想知悉的是该信息所包含的内容,信息载体形式并不是影响信息内容的决定性因素。 该承办法官解释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护的是公众的知情权。行政机关应当选择适当的形式向申请人公开其申请的信息,只要公开的信息客观真实,且在获取方式和载体形式上尊重了申请人的选择,就应当认定为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