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张艾) 女子到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接受节育器放置手术,放置了环状的节育器,谁料术后引发腹痛致并发症,于是女子将计生服务中心告上了法庭。近日,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36岁的妇女王某曾于13年前在丘北县某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接受节育器放置手术,放置了环状的节育器9年后取出。2009年10月23日又到该中心重新放环。之后出现反复腹痛1年,在病情加重2天后王某到某医院住院治疗,经X射线透视,发现“透视下见节育环影(爱母型)”,后王某在连硬外麻醉下行1、剖腹取环术;2、子宫修补术;3、肠壁修补术,住院17天后出院。为此,王某因本次病情共支付医药费2,178元(已扣除新农合减免部分)。出院后,王某到该县计生局反映此事,计生局给王某下发了并发症鉴定结论,王某构成三级戊等并发症。王某认为是该乡计生服务中心的过错行为导致其身体受到损害,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该计生服务中心赔偿给王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四项费用共计4610元。宣判后王某不服,上诉至州中级法院。 州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丘北县某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虽然不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医疗机构,但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放置宫内节育器等项目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仍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该乡计生服务中心在实施节育手术服务过程中有过错,其应对上诉人的损害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计算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四项费用,符合相关规定,予以维持。对于残疾补助费、抚养费,王某放弃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属于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王某对精神抚慰金的主张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故王某对于残疾补助费、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