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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主告质检总局未开展缺陷调查属行政不作为

来源:中国新闻网-京华时报 作者:孙思娅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7
摘要:两车主告质检总局未开展缺陷调查属行政不作为
  认为质检总局接到缺陷汽车产品调查投诉后,没有开展汽车产品缺陷调查,傅建中、周龙庚二人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质检总局告上法庭。8月23日记者获悉,此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诉讼:不调查属于不作为

  傅和周两人都是汽车爱好者,平时喜欢捉摸一些与车有关的东西。去年1月23日,他俩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缺陷汽车产品调查投诉,认为国内生产和销售的配置TPMS(轮胎气压检测系统)的汽车产品存重大缺陷,要求尽快开展配置TPMS汽车产品缺陷调查。后因质检总局答复让两人通过向企业提出建议等方式进行处理,两人认为质检总局不履行开展汽车产品缺陷调查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

  一审法院判决两人败诉后,两人向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诉。

  此案二审开庭时,傅、周一方首先描述了他们认为存在隐患的TPMS系统,并指出,诸如奥迪等国内生产和销售的配置TPMS的汽车,都只有1个胎压值,但汽车却有空载满载等多种情况。如果只用1个胎压值作比较,就可能会令汽车轮胎在满载时承受过重的压力。

  质检总局:程序并无不当

  对于两人的说法,质检总局阐述称,对于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质检总局开展调查时先进行信息收集环节,如果获知可能存在产品缺陷,则会通知厂家启动缺陷调查,如确认缺陷存在,则依法调回。受理了傅建中、周龙庚的投诉后,质检总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了信息分析,专家组认为该案例未达到启动缺陷调查的条件,因此质检总局通过电子邮件对傅建中、周龙庚的投诉进行了答复。质检总局认为自己已履行法定职责,并非行政不作为。

  对于“获知”的定义双方各执一词

  对此,傅建中、周龙庚一方表示,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生产者未按照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而质检总局在接到他们的投诉“获知”情况后,却没有通知厂家,而是经过专家论证就不予理睬。

  质检总局一方表示,傅建中、周龙庚对于“获知”的理解有误。“我们一年要收到上万条投诉,获知不等于收到投诉,而是要经过初步的调查发现确实存在缺陷可能”,质检总局表示,“获知”的意思不可能只是听说,这样不具有合理性,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此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孙思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