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涉多方当事人利益,案情极为复杂,且自起诉以来原告长期组织人员在法院和人民政府闹访。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顶住压力,历经数次审理,对案件依法裁判,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经多次组织协调,最终一次性全面解决了争议土地的权益和归属问题。 用地不规埋下隐患 武汉汉阳汉桥实业公司原是汉阳区永丰乡汉桥村的一家村办企业,1996年,该公司和湖北新奥食品发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武汉市华珍药业公司。华珍药业公司成立后,汉桥村村民委员会在村子里划出一块集体土地用于建房,并出租给华珍药业公司使用。谁知,就是这块土地的使用问题,竟引发了一场纷繁复杂的行政官司。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办公司,改变了农业用地的属性,按照我国土地政策,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办理非农业用地审批手续的汉桥村村委会,为此受到了相应处罚。于是,汉桥村村委会以华珍药业公司的名义申请并补办了征地手续,并于2003年7月取得了武汉市建设用地审批书,此后,华珍药业公司拿到了武国用(2004)第27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名正言顺地成了这块土地的“主人”。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了结,关于这块土地的更多纷争接踵而至。 半路杀出“路人乙” 时间一晃过了3年。 2007年3月,武汉金福置业有限公司将施工队伍开进了华珍药业公司的厂区,强行拆除了华珍药业公司一栋三层办公楼、两栋一层车间和仓库用房及部分附属用房,还毁损了一些机器设备。华珍药业公司当即报警,而警方调查后却对华珍药业公司的总经理钱卫国说,人家有合法证件,在自己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施工,你们为什么报警? 明明是华珍药业公司取得了土地使用证,怎么一下子会变成金福公司的地呢?钱卫国赶紧派人去查询,而结果着实让他出了一身冷汗:华珍药业公司的武国用(2004)第2732号《土地使用权证书》在取得后不久就被武汉市国土局注销,并全部转让给了武汉金福公司。 那么,金福公司是怎样从自己手里得到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华珍药业公司百思不得其解。 手续齐全“合法”颁证 经过进一步调查,华珍药业公司发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2004年,汉桥村村委会为了引入金福公司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又以华珍药业公司的名义与金福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同年11月25日,金福公司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提交了相关登记材料。通过对登记材料审查,经过权属审核、地籍调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12月29日注销了华珍药业公司的武国用(2004)第27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于同月30日向金福公司颁发了武国用(2004)第291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7年2月1日,经金福公司申请,武汉市人民政府又将争议土地用途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经国土部门公告后,武汉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3月12日又向金福公司颁发武国用(2007)第1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于是,就有了金福公司施工队开进华珍药业公司拆除厂区的那一幕。 公司状告市政府国土局 这块地的变更在自己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怎么可能进行呢?华珍药业公司对武汉市政府、武汉市国土局注销颁给自己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两次向金福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均不服,于2008年1月2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鉴定,金福公司在申请颁发土地使用证时提交的材料中,华珍药业公司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钱卫国”的签名均与工商管理部门留存的样本完全不同。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确认:武汉市政府及市国土局注销华珍药业公司的武国用(2004)第27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法;武汉市政府及市国土局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向金福公司颁发武国用(2004)第291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法;武汉市政府及市国土局进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并向金福公司颁发武国用(2007)第1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法。 一审判决后,武汉市政府、市国土局、金福公司等均不服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武汉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未尽审慎审查的义务,在土地转让方华珍药业公司未提交变更登记的书面申请,缺少土地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且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涉嫌伪造的情况下,仍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金福公司名下,并注销华珍药业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该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不具有合法性。 据此,二审维持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点 评■ 坚持程序正义 规范行政行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湛中乐认为,土地权属变更制度与土地用途变更制度,是我国目前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相关法律对申请变更的主体、条件与程序都有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和土地登记与管理部门理应严格遵守有关权限与程序的规定,否则将导致该登记或变更登记行为无效。这不仅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我国多年来提出的依法行政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必然要求。在土地权属注销或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往往涉及到多个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权益,一定要严格审查有关材料,应当告知相关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与义务,而且作为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登记管理部门,在行使审批权力的过程中,都应该特别注意尽到各项审慎义务,不能打任何折扣,不能马虎了事,不能敷衍塞责。有关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应该查明或核查相关资料与证明的真实性,要询问和了解变更的事由。当权属主体发生变化时,政府机关至少要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或权益人有关变更信息,这也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否则便是侵犯了有关当事人的知情权。在本案中,武汉汉阳汉桥实业公司作为汉阳区永丰乡汉桥村的一家村办企业,该公司于1996年同湖北新奥食品发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武汉市华珍药业公司。但后来村委会背地里又同金福公司签订了有关协议并办理了有关土地权属的变更登记和土地使用用途变更登记。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表明,两级法院都坚持了现行行政诉讼法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特别是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无论是一级政府还是有关政府部门,都敢坚决说“不”。这是一个很好的值得宣传的典型范例。它是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好案例,是一个通过反映我国宪政体制下,强调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必要限制与监督的一个好案例。是一个彰显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是一个体现诚实信用法律原则的好案例。 各级人民法院只要像本案中的两级法院那样,敢于碰硬,敢于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相关行政案件,就一定能够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一定会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逐步树立起应有的司法权威,也才能够让人们感受到法律和正义的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