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模、陈某秋两人系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新海村村民,在2013年1月15日,秀英城管局组织人员将两人所建房屋拆除,两人不服遂将海口市秀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诉至法院。 日前,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行政判决;确认被上诉人海口市秀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驳回上诉人陈某模、陈某秋请求被上诉人海口市秀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赔偿的诉讼请求。 房屋被拆 村民状告秀英城管 1998年5月7日,陈某模与新海村委会签订一份《承包土地协议书》,租用位于新海村罗庚灯标周围一亩土地,用以兴建、经营海产品加工厂,租赁期限为十年。订约后,陈某模即在租赁土地上兴建一间厂房及办公室等基础设施。从2006年开始,陈某模、陈某秋在所建海产品加工厂房的基础上改建住宅。 2012年12月26日,秀英城管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陈某模、陈某秋的违法建筑物,因当时无法找到陈某模、陈某秋,2013年1月3日,秀英城管局便在陈某模、陈某秋所建住宅外墙张贴一份《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又于同年1月7日在相同位置张贴一份海管法罚字X2(2013)第0003号《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0003号决定”)。 陈某模、陈某秋当时已知晓秀英城管局拟作出的处罚,但置之不理。随后,两人所在的西秀镇政府组织工作人员找两人做工作,希望两人能主动配合拆除违法建筑,但均无效果。2013年1月15日,秀英城管局组织人员将两人所建房屋拆除,陈某模、陈某秋于2013年1月16日以秀英城管局为被申请人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秀英城管局作出并执行的0003号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向两人赔偿房屋被拆除的损失30万元。 2013年2月26日,秀英区政府作出维持秀英城管局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陈某模、陈某秋不服,遂向秀英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败诉 村民不服继续上诉 一审秀英法院认为,因陈某模、陈某秋不配合秀英城管局执法,秀英城管局将行政执法文书张贴在该违法建筑外墙进行留置送达,符合法律规定。秀英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陈某模、陈某秋的诉讼请求。 但两人不服,遂提起上诉。 在一审中,秀英城管局并未能举证证明其拆除上诉人房屋前已提前五个工作日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上诉人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通知上诉人到场,因此程序违法。另外,在原审中,被上诉人秀英城管局并未在法定的举证期间提交证据。 海口中院终审 秀英城管败诉 被上诉人秀英城管局认为将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张贴在该违法建筑外墙进行留置送达的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秀英城管局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据此,秀英城管局作出的0003号决定及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应判决确认违法,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