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上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案件。该案件上诉人陈某因不服成华区环境保护局对其私设暗管偷排污水作出的环保行政处罚决定,将成华区环保局告上法庭,成华区环保局局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30余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和群众代表应邀走进法庭,现场旁听了该案件的审理。 工厂二次偷排污水 遭环保局罚款10万元 上诉人陈某系一个体钢化玻璃加工厂业主。2012年11月2日,成华区环保局在对该加工厂位于成华区保和街道的一处加工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涉嫌私自设置暗管偷排污水。 经过调查,该加工厂在2012年7月20日即因“未办理环评手续、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受到过成华区环保局的处罚,此次违法行为系二次违法。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的规定,成华区环保局拟对陈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过听证,成华区环保局于当年12月11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不服处罚提起诉讼 环保局长出庭应诉 陈某认为,成华区环保局对其顶格作出的10万元行政处罚太重,遂以处罚对象错误、罚款显失公平等为由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处罚决定。一审败诉后,陈某又上诉至成都中院。 8月22日上午,该案在成都中院开庭,成华区环保局局长作为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 法庭经审理认为,陈某加工厂的注册地虽然位于龙泉驿区,但涉案地属于该加工厂的一个生产点,故成华区环保局将该加工厂作为处罚对象正确。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陈某的加工厂在第一次被查处后,继续在生产点采取私设暗管方式排放污水,规避执法机关的监管,在此情况下,成华区环保护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综合考虑加工厂的违法事实,对其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法庭认为成华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延伸 四川2008年开始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直接倾听民意、化解官民矛盾,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据了解,今年以来,成都两级法院着力推动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提升行政机关提升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服务社会的水平,有效提升了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2008年,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二00八年度安排》,明确提出积极完善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积极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对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面广的行政案件,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就本单位职责、工作程序或具体案件事实应诉、答辩,及时发现本机关存在的问题。 此间法律界人士指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通过在法庭上与被告之间的沟通,向原告和社会宣示对法律的尊重,更有助于树立行政机关的形象; 通过诉讼有利于吸取教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更好地取信于民,服务于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