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法院调查令前去银行调取资料,银行竟“不给面子”,广州律师何伟民为此到广东银监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遭拒的法律依据。由于认为答复意见属于违法行政,他将广东银监局告上法庭。近日,广州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何伟民的诉讼请求。何伟民4日递交了上诉状。 何伟民称,自己在代理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为查明案件相关事实,阳江市江城区法院于今年2月10日发出“调查令”。2月17日,他持“调查令”到中国工商银行及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调取案件当事人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开卡开户签名等证据,孰料遭到以“只接受公、检、法机关的查询”为由的拒绝。 2月24日,何伟民向广东银监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依法公开到银行调取案件相关资料遭拒的法律依据。何伟民称,广东银监局当天作出了答复意见说,《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有明确规定。 但何伟民认为,2003年通过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为银监部门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相关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2月起施行的《管理规定》此后显然已不适用。 广东银监局的代理人曾在法庭上回应,2002年的《管理规定》目前仍由银监部门监督实施,并且有法律依据。 广州中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初联合发布公告,该公告明确了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管理规定》由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修改。依据上述规定,被告作出了答复意见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