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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诉公安分局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二中频道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6
摘要:男子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诉公安分局
  因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吴某将某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决定。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吴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2012年12月18日,公安分局接群众举报,称在一汽车内有人涉嫌吸毒。公安分局某村派出所民警赶往现场,于当日23时许将吸毒嫌疑人吴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经现场检测,吴某的检测样本呈苯丙胺类阳性。次日,该所向吴某送达现场检测报告书,吴申请到尿检中心检测。12月24日,公安分局聘请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对其尿液进行鉴定。在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中载明,吴某尿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在公安分局对吴某的询问笔录中,吴陈述其2001年7月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2002年1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2年6月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劳动教养,2009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及强制戒毒二年,2012年8月因妨碍执行公务被行政拘留。同年12月18日晚因吸毒被传唤,其当月4日左右吸食了冰毒。2012年12月19日,公安分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吴吸食毒品冰毒,给予其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同年12月26日,公安分局对吴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吴某不服,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分局决定。

  吴某诉至一审法院称,其虽有过吸毒史,但自2010年11月回归社会之后始终严格要求自己,保持操守,遵守社区的监督和管理,按照社区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尿样检测,结果均为阴性,至今没有吸食过毒品。2012年12月18日23时许,其与朋友去吃饭途中,被六、七个不明身份人员强行带到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因怀疑吸毒而对其进行尿样检测,前两次为阴性,后延期关押至24小时,在尿样脱离其视线的情况下进行第三次、第四次尿检,告知结果均为阳性,并逼迫其签字承认吸毒。请求法院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吴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强制戒毒期限为二年。吴某在公安分局调查中承认于2012年12月吸食了毒品冰毒,其尿样检出毒品代谢物。公安分局结合吴某此前多次因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被处以刑罚、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及强制戒毒的事实,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吴某虽认为送检尿样不是其本人的,尿检结果不真实,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