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乔晨 李智涛) 对申请的企业名称被驳回不服,毛某将某区工商分局告上法庭。记者1月17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毛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2012年,某区工商分局作出《名称驳回通知书》,认定公司股东毛某为企业申请的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分局决定不予核准并予以驳回。 毛某诉至一审法院称,其在2012年2月向工商分局提交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该局受理后作出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现申请人有权在预先核准名称届满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延期,工商分局拒绝为其办理并作出名称驳回通知给公司相关投资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故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工商分局作出的名称驳回通知。工商分局辩称,2012年8月,毛某提交了名称延期申请。因在作出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分局实质审查了毛某提交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因查明毛某提交了虚假材料,故依据相关规定对毛某的延期申请作出驳回决定。毛某不能提交真实、有效、合法文件、证件,对其名称延期申请作出的名称驳回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毛某所称蒙受巨大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毛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毛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工商分局根据查明的商标注册证真实情况,认为预先核准毛某等出资设立的企业名称非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此基础上认定企业名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从而针对毛某提出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延长有效期申请作出名称驳回通知,符合规定。毛某要求撤销名称驳回通知并判决工商分局对已核准的名称重新准予延长6个月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链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二十四条规定,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名称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不予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