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6日上午9点30分,公开宣判杨剑波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案及市场禁入决定案,驳回原告杨剑波的诉讼请求,杨剑波可在15日内提出上诉。 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自营部门发生交易系统错误,在进行ETF套利时下单234亿元最终成交72.7亿元,大量买单瞬间推升沪指5.96%,造成当天A股和股指期货市场大幅波动。当天在市场尚不知悉的情况下,光大证券做出了借道ETF卖出股票和股指期货锁定亏损的措施。作为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指挥了随后的对冲操作。2013年8月30日,证监会通报,“8 16”光大证券事件中采取的补救措施为内幕交易。 2013年11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杨剑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两决定认定: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同日光大证券决策层达成做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的意见,并让杨剑波负责实施,由此,证监会以光大证券决策层了解相关事件的重大性之后,在没有向社会公开之前进行的交易,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为由,决定对杨剑波给予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杨剑波不服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认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光大证券并未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期货交易活动及其并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两被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