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下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律师黄乐平诉农业部关于转基因农产品信息公开一案做出宣判。北京三中院审理认为,此次诉讼提到的三个要求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因此,一审判决,驳回黄乐平的诉讼请求。黄乐平表示,将继续上诉。 >>开庭 诉农业部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2013年6月25日,律师黄乐平向农业部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五个关于转基因农产品方面的信息,2013年7月15日,农业部作出回复,就其中两个方面的信息如何查询,做出了答复。而其余三个问题,农业部认为均属于对有关问题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黄乐平对农业部答复不服,向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10月17日,农业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其申请。 黄乐平认为农业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其知情权,向市三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撤销《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黄乐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函》,并依法责令农业部答复黄乐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北京三中院审理认为,针对黄乐平提出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种类”以及“抗除草剂大豆CV127、抗虫大豆MON87701和抗虫耐除草剂大豆MON87701×MON89788三种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转基因大豆的安全评价结果和安全评价报告”的申请,农业部提供了其官方网站的网址,黄乐平可以通过网上查询获得其要求申请公开的信息。经审查,法院确认该部分答复的合法性。 法院支持农业部答辩驳回起诉 黄乐平要求农业部公开的部分信息是否为公开范畴,是本案的焦点。 黄乐平申请公开的信息事项“农业部未批准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的原因,是否拟在国内进行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是否有具体计划及计划内容”、“保护本土农业和农民利益免受进口转基因农产品冲击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有哪些数字可以说明”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哪些监督工作和违法处罚情况”等内容,并非客观存在的信息,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的特征要件。因此,农业部认为黄乐平的上述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对有关问题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驳回黄乐平的诉讼请求。 >>对话 败诉后将会继续上诉 京华时报:一审判决你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你对此怎么看?是否决定上诉? 黄乐平:我认为我提出的几个信息,应该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应当对外公开。在宣判后,我已经明确表示要提出上诉,将马上开始上诉的相关工作。 京华时报:对于转基因的这些问题以及这次的诉讼,起诉的主要出发点是什么? 黄乐平:对于转基因食品的问题,我没有提出一定支持或一定反对,但我认为这次起诉针对的应该是公众的知情权问题和消费者的选择权问题。比如,作为消费者,面对市场上众多的食品,我只有知道了哪个是转基因,哪个是非转基因,这样才能更清楚地做出选择。这是个基本问题,也和每个人息息相关,应该搞明白。 >>相关链接 进口加工原料作物有5种 中国农科院的相关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共批准发放7种转基因作物安全证书,分别是耐储存番茄、抗虫棉花、改变花色矮牵牛、抗病辣椒、抗病番木瓜、转植酸酶玉米和抗虫水稻。这7种里面真正在我国实现了大规模产业化的就是抗虫棉花;真正在市场上大家能够见得到的就是番木瓜。也就是说,虽然批准发放7种转基因作物安全证书,但是真正商业化投入市场销售的其实并不多。而目前,从国外进口用做加工原料的,从作物来看,有5种,分别是棉花、大豆、玉米、油菜、甜菜。公众接触最多的是大豆,进口大豆一般用作生产豆油、调和油。 >>生活提示 转基因食品在包装上有标识 根据卫生部颁布的条例,食品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要在包装上标明“转基因标识”。 从目前市场情况来看,市场上销售的转基因食品,比如大豆油、菜籽油及含有转基因成分的调和油均已做出了该产品为转基因食品的标识。消费者在购买时,只要查看这些产品的外包装就可以看出是否为转基因食品。而有关专家也曾表示,消费者在购买时,如果不愿意选择转基因食品,都可以通过标识来避免。但外出就餐时,由于不清楚餐馆究竟使用的是否为转基因油品,有可能难以避免接触或摄入转基因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