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江安镇司法所原所长刘荣贵在家吃完晚饭后,因公外出遭遇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后被司法部追授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一级英模,并被评为江苏“最美法治人物”。因当地人社部门认为其系非工作时间内遭遇事故不予认定工伤,刘荣贵的妻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昨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为刘荣贵晚饭后离家系工作原因,判决撤销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2014年1月8日下午刘荣贵正常下班回家。19时左右,刘荣贵在家吃完晚饭后,沿着江安镇新宁路由西向东步行至凯意机械公司门前时,被同向行驶的案外人袁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刘荣贵生前住如皋市江安镇宁通居五组,位于交通事故地点东南侧,江海船舶设备制造公司位于新宁路事故点西侧路北。 事故发生后,江安镇政府向如皋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事故陈述:根据家属反映并由相关法律工作者调查了解,当晚刘荣贵系按约去江海船舶设备制造公司商议法律援助工作站挂牌事宜及走访安置帮教对象,途中遭遇车祸。3月17日,如皋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江安镇政府的申请不予认定为工伤。 为此,刘荣贵的妻子徐女士一纸诉状将如皋市人社局告上法院。 另查明,1月8日上午,刘荣贵所在江安镇政府司法所对法律援助工作站挂牌事宜的联系对象进行了分工,并要求尽快落实,其中明确刘荣贵负责联系江海船舶设备制造公司;江安镇政府为刘荣贵缴纳了工伤保险;刘荣贵扎根基层的29年间,先后获得南通市优秀共产党员、江苏省优秀人民调解员等各类表彰奖励62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江海船舶设备制造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的陈述、证人熊某的通话清单及证言佐证,刘荣贵当天曾与陆某联系过法律援助工作站挂牌事宜,且陆某强调因其白天在市区开会,要找他只能在晚上。该公司销售人员亦证实,当晚曾在公司门口遇见过刘荣贵。如皋市人社局在作出工伤认定时,并无充分证据否认刘荣贵在事发当晚系依约前去江海船舶设备制造公司商谈法律援助事宜及刘荣贵确曾去过该公司的可能,且在即将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前,未告知其亲属还有补充证据的权利。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如皋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如皋市人社局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刘荣贵生前一贯工作表现,包括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即下班以后仍然从事与工作有关事务等表现,结合本案事发当晚,刘荣贵是在雨停了以后离开住所外出,且有直接证据证明其到过江海公司大门口的事实,以及事发后在其身上发现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服务通知书”的事实来看,江安镇政府申报工伤认定申请中确认的“事实”,即“2014年1月8日晚刘荣贵按约去江海船舶设备制造公司为建立靖江商会法律援助工作站挂牌事宜及走访安置帮教对象”的事实存在高度盖然性,如皋市人社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并不能从根本上否认该事实已经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关联成判断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应当认定和视同工伤的情形,除第十六条外,未排除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外发生事故的不予认定工伤,判断工伤的核心标准为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内在关联。” 据该案二审审判长顾春晖介绍,刘荣贵所从事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上班”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单位正常上班时从事与单位工作有关的事务,而工作时间既包括正常的上班时间,亦包括了正常上班时间以后即下班后继续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务。二是下班后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务。本案中,对于刘荣贵是否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结合现有证人证言、刘荣贵生前一贯工作表现、事发后在其身上发现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服务通知书”等证据看,刘荣贵下班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务的事实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发生,人社局没有充分证据予以排除。 “将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且有充分证据证实系从事与工作有关事务而发生的事故纳入工伤保险范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更符合立法的本意和宗旨。”顾春晖提醒,人社部门在认定劳动者是否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务时,要考虑到不同工作岗位的性质,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