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诉锦屏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于1月13日落槌,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确认被告锦屏县环保局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鸿发、雄军等企业违法生产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该案的审理充分展现了贵州法院环境保护审判所实行的多项创新成果,大胆探索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有益机制。记者就该案及贵州生态环境保护审判的相关问题采访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负责人罗朝国。 记者:锦屏县人民检察院诉锦屏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从受理到一审宣判不到一个月,这样的高效率是如何做到的? 罗朝国:该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贵州受理的首例,也是全国范围内首例审结的检察机关提起的生态环保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17日批复后,锦屏县人民检察院于12月18日向福泉市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层报至贵州省高院,贵州高院通过开启审批“绿色通道”,对该案的受理及时批复,实现了案件当日起诉并当日受理。同时,该案从起诉到审结,仅用时26天。案件的及时审结,体现了贵州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对贵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发展中坚守发展与生态“两个底线”战略予以司法保护,及时有效地保护了贵州的“绿水青山”。 记者:该案是锦屏县人民检察院诉锦屏县环保局,为什么由黔南州的福泉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并且是福泉法院到300公里外的锦屏县开庭? 罗朝国:作为改革试点后检察机关提起的贵州首例跨行政区管辖的生态环保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成功审理也展现了贵州法院此前未雨绸缪、超前谋划的司法体制改革探索成果。贵州法院针对环境污染存在跨区域性、扩散性的特点,通过确立统一的司法政策,推动各主体对环境污染进行综合施策、科学治理,探索在贵州省境内实行跨行政辖区的司法管辖模式。2014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规定》,根据贵州大江大河流域及山脉走势,将全省划定5个生态司法保护板块。同时,我们综合考虑各地法院审判力量分布、地理距离和交通条件等因素,选择在清镇市、仁怀市、遵义县、福泉市、普安县五个基层法院,及与五个基层法院对应的贵阳市、遵义市、黔南州、黔西南州四个中级法院和省高级法院设立生态环境审判庭或人民法庭。贵州高院通过指定管辖方式,指定上述4个中级法院和5个人民法庭在划定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板块内,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民事、行政案件跨市、州级行政区域的集中管辖,即为贵州法院司法环境保护审判“145”集中管辖模式。其中,黔南中院及福泉市法院管辖黔南、黔东南的环境保护民事、行政案件。采取此种管辖模式,其优点在于:一是有利于避免对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分段治理,各自为政,治标不治本的问题。二是有利于针对区域内污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的基础上,统一司法政策和裁判尺度,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有利于避免因按行政区划管辖案件带来的地方保护主义弊端。因此本案也是贵州法院生态环保案件集中管辖审判模式的现实成果。同时通过这类案件的审理,可以倒逼政府履行职能,依法行政。 当然,由于在贵州省内审理生态环保民事、行政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对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的便利性带来了一定影响。为了尽可能减小这种影响,贵州高院统一协调辖区内管辖法院及当事人所在地法院之间建立了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由受案人民法院到案发地或当事人所在地开展巡回审理,以此达到方便诉讼和方便当事人的“两便”目的。本案中,福泉市人民法院将庭审开到当事人所在地和案发地的黔东南州锦屏县,正是充分运用巡回法庭的方式审理案件。 记者:该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怎么会有一名专家陪审员呢? 罗朝国:作为改革试点后,首例有专家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参与审理的生态环保案件,也属贵州法院的制度创新。该案中,经人大任命的环保领域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在审理中运用环保领域专家的知识特长,对该案的证据分析、责任大小等认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作用。其实,贵州省法院早在2014年初就出台了《关于环境专家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规定》和《关于环境专家证人参与诉讼的规定》等规定,从省级层面上对环境保护审判机制进行了规范,也建立了相应的专家库资源供全省法院共享。其中福泉市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创设的“建立生态环境陪审专家库”制度于2015年5月被环境保护部、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优秀事例”。贵州法院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勇于探索实践,开创了生态环境保护审判的新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