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高立红 张清) 近日,天津市首例因“右转闯红灯”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一审宣判,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陈先生败诉。对此,陈先生表示不服,称已提出上诉。 路口右转闯红灯 车主挨罚 2014年5月2日20时22分,天津市民陈先生驾车自南向北沿解放南路行驶至新围堤道路口时,因闯右转红色信号灯而被摄录。交管河西支队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陈先生不服,向天津市交管局提出行政复议。市交管局复议后维持交管河西支队的行政处罚决定。陈先生为此向河西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将交管河西支队和市交管局列为被告,请求法院认定第一被告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第二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 状告交管部门 一审败诉 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交管河西支队具有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的行政程序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交管河西支队通过技术监控设备抓拍到原告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后,已将技术监控记录的事实以邮寄方式向原告送达。虽未妥投,但不能认定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且其已将原告违法信息录入天津智能交通网,原告可通过该网获取车辆违法信息。对于原告提出的“交管部门在事发路口设置右转红灯不合理,且设置右转信号灯未经公示”,法院认为不在本案审理范围。 法院认为,被告交管河西支队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且是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作出的,具有合法性;原告提出复议申请后,被告市交管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而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车主不服判决 提出上诉 本案原告陈先生称,因不服一审判决,他已提出上诉。陈先生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从技术监控设备的使用、右转红灯的设置到作出行政处罚的适用程序,均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用于摄录的技术监控设备未经检测合格就投入使用,违反规定;该路口右转红灯信号的设置未提前向社会公告,属于违法;按照简易程序而非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违反了法律规定。 “一审判决后,本案事发地点的右转红灯就被取消了,可见被上诉人也知道该信号灯的设置是违法的。”陈先生说。 新闻链接 现场:涉事路口右转灯未开启 1月9日起,天津交管部门对解放南路围堤道路口交通组织进行调整。记者在解放南路与围堤道交口看到,解放南路右转小围堤道方向用隔离护栏做了个简易的渠化岛,并设置了专用车道,而解放南路与新围堤道交口的右转信号灯并未开启。 天津市交管局秩序处规划调研科科长于士元表示,解放南路与围堤道交口为五岔路口,交通高峰时段,在交通流量集中的情况下,右转车流和直行车流很容易在路口交叉,不仅易引发路口乃至解放南路和围堤道的交通拥堵,还易发生车辆刮蹭事故,因此,此次通过新的交通组织渠化将现状五岔路口简化为十字路口,减少车流的交叉点。 实施新方案后右转灯启用 1月9日,新的交通组织将正式实施。交管部门会对路口南口右转机动车进行信号灯控制,解放南路由南向东右转机动车须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与此同时,新围堤道由西向东直行机动车可通过路口后,通过专用车道驶入小围堤道;解放南路由南向东右转小围堤道机动车则须右转新围堤道后,通过专用车道进入小围堤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