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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适用法律错误成行政机关败诉主因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刘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 法制网记者 吴晓锋 今天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了2015年重庆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同时公布了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重庆高院副院长黄明耀通报了2015年重庆法院行政案件基本情况,分析了行政机关败诉情况及原因,

适用法律错误成行政机关败诉主因

□ 法制网记者 吴晓锋

今天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了2015年重庆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同时公布了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重庆高院副院长黄明耀通报了2015年重庆法院行政案件基本情况,分析了行政机关败诉情况及原因,介绍了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相关情况,并对促进重庆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建议。

一年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近万件

据了解,2015年重庆法院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9756件,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8878件,一审结案率91%,其中原告撤诉2387件,一审撤诉率26.9%。受理二审行政诉讼案件2573件,审结2408件。受理行政再审复查案件916件,再审审查率10.5%,同比持平。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6074件,同比上升1.4%。

“涉及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的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城建、公安领域的新收案件数共计占新收案件总数的73.1%,相比2013年的90.1%、2014年的74.8%,呈现出逐年下降趋势,可见案件所涉行政管理领域更广。”黄明耀介绍说。

报告中指出,适用法律错误成为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2015年行政机关败诉799件案件中,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履行法定职责或协议、赔偿、变更的分别为508、154、124、11、2件。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错误情形主要集中在行政机关对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过程性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及具有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等法律规定适用错误。

据了解,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仍集中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城建、民政、公安五大传统领域,这五大领域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共计742件,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总数的92.9%。

针对劳动和保障领域行政机关败诉情况,报告指出:新收案件仍集中在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领域,案件中行政机关常见的败诉情形为对用工关系、工作时间等相关事实认定不清或法律适用错误。

黄明耀介绍说,2015年,重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案件数量同比增长262.8%。虽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数大幅增加,但仍有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法院另行发出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后未出庭应诉,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既未出庭亦未出具书面函件说明不能出庭的理由。

对此,重庆高院建议,完善行政机关应诉制度。建议行政机关进一步落实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制度,规范细化应诉工作要求,如要求出庭人员提前了解案情,庭后跟踪纠纷处理等。

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

会上,重庆高院行政庭庭长王彦简要介绍了2015年重庆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2013年6月9日,重庆市渝北区公路管理处同意国博会展公司在某路段右侧设置非交通标志牌,有效期限为1年。2014年2月17日,国博公司在该处设置广告牌过程中受到渝北区统景镇人民政府的阻止。2014年3月21日,国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统景镇政府2014年2月17日阻止其在渝北区某路段右侧公路红线范围内安装高立柱广告牌的行为违法。

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统景镇政府的行为违法。渝北区法院认为,统景镇政府并不具有监督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职能。故其制止国博公司安装高立柱广告牌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应被确认违法。

王彦介绍说,在这起案件中,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前提下作为,又不能证明其行为属于协助性行为,或者已经获得具有法定职权机关的委托授权,属于超越职权行为。对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其在作出增加相对人义务或者减损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要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授权。

强制措施正当不代表行为必然合法

2014年7月14日,重庆市盐务管理局梁平县分局以重庆博之鸣畜产品有限公司违反《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为由,查封了博之鸣公司使用后剩下的21吨肠衣盐。2014年7月28日,梁平县盐务局因博之鸣公司擅自将被查封的肠衣盐用于生产,遂作出盐业行政执法扣押财物决定书,将剩余的10.875吨肠衣盐扣押至梁平县盐业分公司仓库。博之鸣公司对行政扣押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梁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实施扣押博之鸣公司盐产品的强制措施时未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亦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查封、扣押决定书遗漏应当载明的申请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事项,亦未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清单,属程序违法且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梁平县盐务局作出的盐业行政执法扣押财物决定书,并责令将被扣押的10.875吨肠衣盐予以返还。

王彦解释说,实施强制措施的正当性并不意味其行为本身必然合法,还取决于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是否遵循了法定的顺序、时限、步骤。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查封扣押决定书并责令行政机关返还扣押物品,对综合权衡行政权的效益优势与价值追求、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对接与融合,具有示范意义。

频繁申请信息公开涉嫌滥用申请权

2014年8月31日,张某通过挂号信向奉节县康乐镇人民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该政府公开其2013年公车配置情况。同年10月14日,康乐镇政府对于张某的申请进行了回复:“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无直接关系,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管理办法,可以不予公开”。在该案受理之前及审理过程中,张某先后向奉节县人民法院邮寄了81件行政诉状要求立案。经查证,张某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少215次,提起行政复议99件,提出各类投诉及实名举报10余次。

奉节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提起诉讼的目的并非为了依法获取和了解政府信息本身,而是通过不断的、大量的申请、复议和诉讼,表达不满情绪和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以达到其承包地附着物利益补偿的最大化。张某频繁申请信息公开的行为已经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构成了申请权的滥用。

王彦告诉记者,在行政程序中,申请人是否具有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的行为、原告是否具有起诉的利益、原告的起诉目的是否正当、原告的起诉是否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这四个方面实质上是从不同角度界定了信息公开案件原告滥用诉权的构成,对滥用诉权的认定提供了一条可资借鉴的审判思路。

法制网重庆5月19日电  制图/高岳

责任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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