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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首当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人 被告被判赔百万余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刘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12
摘要:法制网徐州(江苏)4月11日电 记者马超今天,由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提起诉讼的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民事诉讼案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审判决被告鸿顺造纸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损害至恢复期间服

法制网徐州(江苏)4月11日电 记者马超今天,由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提起诉讼的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民事诉讼案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审判决被告鸿顺造纸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损害至恢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05.82万元,赔偿金支付至徐州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江苏省是试点省份之一。据悉,这是试点工作开展后,全国首次开庭审理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件。

由于是首次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所以在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后,徐州市检察院采取了对案件线索进行评估、争取行政机关支持、充分搜集固定案件证据、成立全省首家公益诉讼专家库、设立环保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等多项措施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全省首家公益诉讼专家库,因公益诉讼试点领域专业性非常强,有较多的专业性问题非公益诉讼人所涉猎、所熟悉、所掌握,所以徐州市检察院专门从大学、环保、国土等部门选聘了50名资深专家学者成立公益诉讼专家库,有效解决了制约办案的专业性问题。

在今天的庭审中,该专家库中的4位专家学者出庭就相关技术问题进行了专业解答。

据了解,2014年以来,江苏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35件,提起诉讼的原告既有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江苏各地的地方环保联合会等社会组织,也有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

江苏法院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判决中,坚持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突出公益性和恢复性司法理念,不断创新案件判决执行方式,取得了较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今天宣判的这起案件,被告公司认为被其污染的河水有自我净化功能,所以其不应当承担将被污染河水恢复原状的责任。但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即使现在被污染河水的水质已达到标准不需要修复,被告公司依然应当承担替代修复责任。为确保实现生态环境修复目的,合议庭还认为在该案中,可以直接确定被告公司所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来替代恢复原状的责任。

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情况看,环境公益诉讼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保障环境公众参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作用。

责任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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