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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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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晓与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宛行初字第34号 原告任晓,男,1971年9月2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长江路。 委托代理人陈博,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住所地南阳市长江路。 原告任晓诉被告南阳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宛行初字第34号

原告任晓,男,1971年9月2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长江路。

委托代理人陈博,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公安新区分局。住所地南阳市长江路。

原告任晓诉被告南阳市公安新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晓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赵嘉川

审判员  马彦彬

审判员  杜 鸿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