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行终字第00050号 法定代表人卫铁峡,该局局长。 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11号。 原审第三人陈青宽,男,汉族,农民,住灵宝市。 上诉人张高森不服灵宝人民法院(2015)灵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高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张高森自愿撤回起诉、撤回上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高森撤回起诉、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爱祥 代理审判员 周 珊 代理审判员 沈惠玲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