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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高森诉灵宝市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行终字第000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高森,男,汉族,农民,住灵宝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灵宝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卫铁峡,该局局长。 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11号。 原审第三人陈青宽,男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5)三行终字第000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高森,男,汉族,农民,住灵宝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灵宝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卫铁峡,该局局长。

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11号。

原审第三人陈青宽,男,汉族,农民,住灵宝市。

上诉人张高森不服灵宝人民法院(2015)灵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高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张高森自愿撤回起诉、撤回上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高森撤回起诉、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爱祥

代理审判员  周 珊

代理审判员  沈惠玲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