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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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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河南江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鄢行审字第70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洪杰,大马国土资源所所长。 被执行人河南江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艳玲,女。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鄢行审字第70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洪杰,大马国土资源所所长。

被执行人河南江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任艳玲,女。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2日对河南江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DM50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DM50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DM506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DM50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军

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

人民陪审员  吕俊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林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