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行初字第00075号 原告国为惠,女,汉族,1925年10月6日生。 法定代表人齐金强,职务主任。 第三人安阳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杰,职务局长。 第三人王安平,男,汉族,1955年11月7日生。 原告国为惠诉被告安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为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国为惠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