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与杨忠山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鼓行审字第32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程杨,区长。 委托代理人杜江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杨忠山。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26日向开

河南省开封市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鼓行审字第32号

申请执行开封市楼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程杨,区长。

委托代理人杜江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执行人杨忠山。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26日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鼓政征补决(2014)10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称,申请人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关于对汽车发动机厂周边改造建设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被执行人杨忠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与该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鼓楼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申请人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鼓政征补决(2014)10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2014年9月30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杨忠山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所作鼓政征补决(2014)10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杨忠山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且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根据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鼓政征补决(2014)10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振玲

审 判 员  肖立新

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邱林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