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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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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与开封市塑料工业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鼓行审字第24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程杨,区长。 委托代理人杜江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开封市塑料工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秋中。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

河南省开封市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鼓行审字第24号

申请执行开封市楼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程杨,区长。

委托代理人杜江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执行人开封市塑料工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秋中。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25日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鼓政征补决(2014)06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王振玲

审 判 员  肖立新

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

二〇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邱林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