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鼓行初字第11号 原告李殿国。 法定代表人王平,常务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湘山、闪文涛,该局民警。 原告李殿国诉被告开封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殿国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殿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殿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振玲 审判员 沈佳丽 审判员 肖立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