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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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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殿国与开封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鼓行初字第11号 原告李殿国。 被告开封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平,常务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湘山、闪文涛,该局民警。 原告李殿国诉被告开封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鼓行初字第11号

原告李殿国。

被告开封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平,常务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湘山、闪文涛,该局民警。

原告李殿国诉被告开封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殿国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殿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殿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振玲

审判员  沈佳丽

审判员  肖立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