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南行初字第00022号 法定代表人周一村,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富禄,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克剑,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显庆,任县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黄长林,该县副县长。 委托代理人满全科,镇平县环保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旭,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阳市卧龙炉料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镇平县人民政府组建的镇平县钼矿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的《拨款通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阳市卧龙炉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富禄、郭克剑,被告镇平县人民政府出庭应诉负责人黄长林及委托代理人满全科、张文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镇平县人民政府组建的镇平县钼矿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的《拨款通知》内容为:“镇平县瑞天钼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镇平县宛平口各股东协商意见,应兑付赵万顺597779元,2011年12月30日已对其支付40万元,依据2012年3月26日宛平口赵万顺地款遗留问题的协议,请你公司支付赵万顺余款197779元转入账户名称:赵万顺,金额壹拾玖万柒仟柒佰柒拾玖圆整,开户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号:622991186301227640.”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3组证据: 第一组:1、关于应确保华荣矿业公司边生产边整顿暨新远铜钼矿反映华荣公司的问题不实的有关情况的紧急汇报。2、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镇政纪(2005)14号文件)。3、镇平县宛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阳华荣矿业有限公司2004年5月28日签订的补偿协议书。4、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建昌县晶鑫钼铁厂与南阳华荣矿业有限公司合作意向书(2005年4月10日)。5、南阳华荣矿业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999年9月-2009年9月)。6、南阳华荣矿业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999年9月-2009年9月)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004年10月-2009年10月)。7、南阳华荣矿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004年10月-2009年10月)。8、南阳华荣矿业有限公司2005年6月22日作出的,关于应将镇平县新远铜钼矿第4100000420882号采矿许可证依法予以撤销的情况反映。9、国土资源部司局文件(国土资矿函(2004)79号文件)《关于南阳华荣矿业公司变更采矿权有关问题的函》。1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对南阳华荣矿业有限公司扩大矿区范围的批文(2005年2月18日)。11、镇平县宛平矿业有限公司与南阳华荣矿业有限公司补偿协议书(2004年10月10日)。12、镇平县宛平矿业有限公司与南阳华荣矿业有限公司“补充转让协议”(2004年6月5日)。以上系华荣公司提供,以上证据主要证明镇平县宛平矿业有限公司的变化、最终其探矿权、采矿权及资源移交给南阳华荣矿业有限公司所有,获得批准的事实经过。 第二组1、镇平县新远铜钼矿采矿许可证。(2004年5月)。2、镇平县新远铜钼矿采矿许可证副本(2004年5月)。3、镇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镇卢民初字第130号,2004年12月6日)宛平矿转给梁文忠。4、镇平县人民法院2005年1月10日作出的(2005)镇卢执字第006号民事裁定书。5、制止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通知书(存根)(2005年1月18日)。6、梁文忠与南阳市卧龙炉料有限公司镇平新远铜钼矿2005年元月5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书。7、镇平县人民法院(2005)镇卢执字第00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稿)。以上系周兆川个人所提供,以证实对宛平矿拥有开采权及矿口外资产的所有权。 第三组:1、2008年3月23日,赵万顺与周兆川《关于联合开采华荣公司三采区的协议书》。2、南阳华荣矿业有限公司关于蛮子岭选厂资产登记评估的请求。证实华荣公司把该选厂和三采区一并交给赵万顺管理,以作为其退出公司的补偿。3、2008年12月8日,赵万顺、王玉珍承诺一份。内容是对2008年3月23日协议基础上的变更。4、2011年10月19日,镇平县钼矿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新远铜钼矿宛平口资产的情况说明》。证实前两次协议和承诺一致。5、支付通知(2011年11月2日)。6、镇平县钼矿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11月25日的拨款通知。7、镇平县钼矿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12月30日的拨款通知。8、整合办2011年12月8日向周兆川出具的关于宛平口资产分配意见。9、整合办2012年4月25日向镇平瑞天钼业出具的拨款通知。10、整合办2014年2月25日向瑞天钼业公司出具的支付通知。11、镇平县委镇发(2008)23号文件。12、新远铜钼矿固定资产评估表。13、关于华荣公司宛平口赵万顺拖欠地款问题的协议(2012年3月26日)。 原告南阳市卧龙炉料有限公司诉称:1、2005年1月10日,原告通过镇平县人民法院以执行的方式取得了原河南宛平矿业公司所属矿口俗称宛平口的采矿权和财产所有权,2004年5月10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依据法律规定给原告颁发了第4100000420882号采矿许可证。2008年11月5日,镇平县委、镇平县人民政府根据《河南省钼矿资源整合实施意见的通知》下发了镇发(2008)23号文件《关于镇平县老庄钼矿资源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第四项载明:“县整合办将依据评估拍卖对原采矿人(省厅备案)进行补偿”。镇平县人民政府专门为此成立了“镇平县钼矿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简称“整合办”,由副县长乔宏晓和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温金玺具体负责,镇平县人民政府专门成立了由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镇平县瑞天钼业有限公司,负责资产交换和资金结算工作。2010年2月28日,河南新金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依据镇平县瑞天钼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宛平口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净值为1093753元。2011年10月19日,被告所属的整合办出具情况说明,仿照原告一方人员周兆川签字,歪曲事实,把原告所有的宛平口说成是南阳荣华公司所有,导致处理结果一错再错。2011年11月2日,镇平县瑞天钼业有限责任公司给资源接收方——河南洛阳矿业集团镇平有色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支付通知》,把此次接收宛平口的852505.05元转入镇平县瑞天钼业有限公司在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其中镇平县瑞天钼业有限公司代缴国地税款64221.43元,评估费50000元,共代缴税费114221.43元,镇平县瑞天钼业有限公司实际掌握宛平口资源转让款742283.62元,2012年4月25日,镇平县人民政府成立的“整合办”经主管副县长乔宏晓和办公室副主任温金玺签字同意,擅自决定将其中的197779元转给他人。原告认为镇平县人民政府作为矿山资源整合的组织者,无权决定矿口转让款的归属,更无权下发不切实际的《拨款通知》,无端将原告的款项支付给他人,其行为直接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且违反了镇平县委、县政府(2008)23号文件关于“若达不成协议,为不影响进度,直接对采矿人进行补偿”的规定。请求确认被告镇平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4月25日下发的《拨款通知》违法。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交10组证据: 1、镇平法院执行通知书、原告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取得采矿权。 2、采矿许可证。证明目的同上。 3、镇平县委23号文件。证明转让款应直接补给省厅备案的采矿权人。 4、评估报告。证明矿权价值1093753元。 5、镇平县整合办情况说明。证明“周兆川”三个字系仿签。 6、支付通知。证明款项从洛钼转入瑞天公司。 7、2011年12月30日的拨款通知。证明被告决定将款给他人。 8、2012年4月25日的拨款通知。证明被告决定将款给他人。 9、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南阳市卧龙炉料有限公司镇平县新远铜钼矿。状态显示为注销。证明原告是适格原告。 10、周兆川2015年6月3日出具的证言一份。并由证人周兆川出庭作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