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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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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杨庆东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审字第00037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云飞,任区长。 委托代理人杜灏,区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杨庆东。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审字第00037号

申请执行南阳市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云飞,任区长。

委托代理人杜灏,区政府工作人员

执行杨庆东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宛区补决字(2014)第2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称:因南阳市重点市政道路修建和城区改造的需要,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在区域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申请执行人在征收区域内对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进行了公告。被执行人对征收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由依法选定的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被执行人对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和评估价值没有提出异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多次与被执行人协商,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宛区补决字(2014)第2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该被征收区域进行公告,对被执行人房屋被征收依法进行补偿,补偿款已专户存储。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对补偿决定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搬迁义务,申请执行人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宛区补决字(2014)第2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谦

审判员  尹应哲

审判员  宋汉亭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