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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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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宁与郑州市社会保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189号 原告徐永宁,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少飞,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社会保险局。 法定代表人连书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健,该局法律顾问。 原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189号

原告徐永宁,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少飞,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社会保险局

法定代表人连书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健,该局法律顾问。

原告徐永宁不服被告郑州市社会保险局行政不作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7月30日原告以被告已接收材料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永宁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永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永宁负担。

审判长  铁莹莹

审判员  高 青

审判员  张淑慧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海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