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189号
原告徐永宁,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少飞,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连书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健,该局法律顾问。
原告徐永宁不服被告郑州市社会保险局行政不作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7月30日原告以被告已接收材料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永宁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永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永宁负担。
审判长 铁莹莹
审判员 高 青
审判员 张淑慧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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