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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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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爱青、郭爱军诉安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2012)安行初字第23号 原告郭爱青,男,汉族,1970年5月20日生,农民。 原告郭爱军,男,汉族,农民,1971年12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宋福庆,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代码:00520195-6 法定代表人程利军,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武廷虎

(2012)安行初字第23号

原告郭爱青,男,汉族,1970年5月20日生,农民。

原告郭爱军,男,汉族,农民,1971年12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宋福庆,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代码:00520195-6

法定代表人程利军,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武廷虎,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宋合庆,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魏怀顺,男,1953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

第三人魏晶,女,1982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勇,安阳县吕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郭爱青郭爱军诉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爱青、郭爱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爱青、郭爱军负担。

审 判 长  曹建中

审 判 员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张佳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