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行初字第26号 原告索广明,男,1955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表人郭洪波,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韦书芬,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索广明诉被告安阳县房产管理局履行法律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索广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张佳佳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