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柘行审字第267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峰,男,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史长杰,男,住柘城县。
柘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李亚军
审判员 苏长青
审判员 路 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