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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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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继有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街道办事处不履行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职责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363号 原告徐继有,男,汉族,1966年12月23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区长。 委托代理人任艺,金水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卫富,河南尚天律师事务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363号

原告徐继有,男,汉族,1966年12月23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水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区长。

委托代理人任艺,水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卫富,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齐建立,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琨,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继有因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街道办事处履行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开庭审理前,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庭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继有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