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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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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丙诉民航河南机场公安局行政治安处罚纠纷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终字第458号 上诉人(原告原审)李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航河南机场公安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机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齐诗勤,局长。 上诉人李某丙诉民航河南机场公安局行政治安处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终字第458号

上诉人(原告原审)李某丙。

上诉人(原审被告)民航河南机场公安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机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齐诗勤,局长。

上诉人李某丙诉民航河南机场公安局行政治安罚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丙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丙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李某丙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某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任 璐

审判员 朱 凯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