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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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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朝强不服滑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2012)滑行初字第07号 原告班朝强,男,1980年5月20日生。 被告滑县公安局,住所地滑县道口镇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曹海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司永亮,男。 委托代理人刘勇敢,男。 第三人张要防,男,1970年9月2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班朝强不服被告

(2012)滑行初字第07号

原告班朝强,男,1980年5月20日生。

被告滑县公安局,住所地滑县道口镇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曹海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司永亮,男。

委托代理人刘勇敢,男。

第三人张要防,男,1970年9月2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班朝不服被告滑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班朝强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班朝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班朝强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