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4号
原告苏晓帅,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苏双新,男,1951年4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怀金,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明选,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鑫民,该局中队长。
委托代理人尹铎,该局民警。
第三人张长罗,男,195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长建,男,195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原告苏晓帅不服被告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晓帅提出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苏晓帅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晓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晓帅负担。
审 判 长 铁莹莹
审 判 员 荆战武
人民陪审员 张昭科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