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74号
原告李学军,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学顺,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高琪,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广林,河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姝,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工作人员。
原告李学军不服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受理后,于2014年5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4年7月8日原告李学军以双方已经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军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学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学军负担。
审判长 刘黎青
审判员 王燕玲
审判员 张慧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