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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学军与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74号 原告李学军,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学顺,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 法定代表人高琪,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广林,河南方正圆律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74号

原告李学军,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学顺,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

法定代表人高琪,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广林,河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姝,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工作人员。

原告李学军不服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受理后,于2014年5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4年7月8日原告李学军以双方已经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军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学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学军负担。

审判长  刘黎青

审判员  王燕玲

审判员  张慧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