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安中行辖字第267号
原告宋来伏诉被告林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有利于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崔永清
审判员 阎丽杰
审判员 袁武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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