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审字第106号
法定代表人:毛洪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晋哲,开封县城管局干部。
法定代表人:田永杰。
申请执行人开封县城管局,以被执行人百亨门业未及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了(2013)开城管罚字第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960元。限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开封县城管局。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开封县城管局作出的(2013)开城管罚字第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6月1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开封县城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开封县城管局作出的(2013)开城管罚字第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和法律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百亨门业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开封县城管局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百亨门业,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开封县城管局缴纳罚款费人民币960元及逾期缴纳罚款加处的罚款;
二、被执行人百亨门业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审 判 长 焦志强
审 判 员 董合义
审判员 徐咏梅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童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