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239号
原告李恒彬,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恒彬诉被告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恒彬以双方经协商问题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恒彬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恒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恒彬负担。
审判长 刘黎青
审判员 高 青
审判员 铁莹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