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上行初字第82号 原告张付民,男,195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塔桥乡塔桥村147号。 原告张国强,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塔桥乡塔桥村146号。 委托代理人张洪发,男,汉族,1942年11月7日出生,住上蔡县蔡都镇市场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姬倩如(曾用名张欠如、张倩如),女,汉族,1991年8月9日出生,住上蔡县塔桥乡塔桥村委三组。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姬风彩,女,汉族,1969年7月6日出生,住上蔡县塔桥乡塔桥村148号。 原告张付民、张国强诉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姬倩如颁发上集建(90)字1025151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张付民、张国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洪发,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文慧,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聂荣中、姬风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1991年10月7日为第三人姬倩如颁发了上集建(90)字1025151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者:姬倩如;地址:塔桥村3组;图号:46;地号:151;土地类别:住宅用地;用地面积:127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50;用途:宅基;东至:张井堂;南至:路;西至:张玉各;北至:康振华;批准使用期限:长期;占地时间80年。 本院认为,第三人姬倩如所持有的上集建(90)字1025151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是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1991年10月7日为第三人姬倩如颁发的,至今已23年。原告张付民、张国强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1991年10月7日为第三人姬倩如颁发的上集建(90)字1025151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因此,原告张付民、张国强所提起的诉讼已超过了20年的起诉期限。故原告张付民、张国强提起的诉讼,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付民、张国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海军 审 判 员 刘惠民 人民陪审员 王刘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