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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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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好义等与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洛行初字第378-402号 原告邓好义,男,汉族,1948年12月25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毛三法,男,汉族,1946年3月10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苏青贤,女,汉族,1969年9月8日生,农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洛行初字第378-402号

原告邓好义,男,汉族,1948年12月25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毛三法,男,汉族,1946年3月10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苏青贤,女,汉族,1969年9月8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李娇珍,女,汉族,1968年12月18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杨福臣,男,汉族,1948年1月30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陈志同,男,汉族,1963年5月1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周留娥,女,汉族,1963年10月21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邓晓波,男,汉族,1972年7月16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杨玉霞,女,汉族,1963年8月19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李鲜芝,女,汉族,1951年10月15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孙会茹,女,汉族,1965年9月2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李宗甲,男,汉族,1953年8月7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刘云南,女,汉族,1946年3月13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邓济民,男,汉族,1959年11月15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李喜斌,男,汉族,1954年12月5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郭钏,男,汉族,1983年1月17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杨庚臣,男,汉族,1946年1月10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李会林,男,汉族,1963年9月18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张志瑞,男,汉族,1958年7月24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杨五辰,男,汉族,1934年1月27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王兴五,男,汉族,1952年3月19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杨铁拴,男,汉族,1937年9月22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杨其高,男,汉族,1944年5月2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邓济超,男,汉族,1963年6月8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王万军,男,汉族,1952年5月6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诉讼代表人陈志同、邓晓波、李会林、杨其高、邓济超。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钢锤,区长。

委托代理人吴梦松、葛长顺,该区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原告邓好义等25人起诉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定案,本院受理后,发现被诉的洛龙政(2011)82号定已有该村另外六名村民提起诉讼,并在本市基层法院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审理同一行政行为的审级应当一致,本案也应当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故本院决定将案件交由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王 艺

审判员 张艳红

审判员 叶乃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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