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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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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盖世与新密市人民政府、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密行初字第8号 原告刘盖世,男,汉族,1988年9月13日出生。 被告新密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红伟,代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广娜,新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梁晓广,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密行初字第8号

原告刘盖世,男,汉族,1988年9月13日出生。

被告新密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红伟,代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广娜,新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梁晓广,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张炎敏,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马喜魁,男,汉族,1979年1月20日出生。

原告刘盖世诉被告新密市人民政府、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为第三人马喜魁颁发新密房权证字第1301006156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本院受理后,开庭审理之前,原告刘盖世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现已终结。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盖世以行政争议已经法院协调解决,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盖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盖世负担。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彦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依据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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