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密行初字第8号
原告刘盖世,男,汉族,1988年9月13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张红伟,代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炎敏,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马喜魁,男,汉族,1979年1月20日出生。
原告刘盖世诉被告新密市人民政府、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为第三人马喜魁颁发新密房权证字第1301006156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本院受理后,开庭审理之前,原告刘盖世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现已终结。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盖世以行政争议已经法院协调解决,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盖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盖世负担。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彦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依据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