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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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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大强与桐柏县人民政府林业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2014)豫法行提字第0001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再审被申请人)徐大强,男,汉族,1975年11月5日出生,住桐柏县朱庄乡。 委托代理人张坡,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再审申请人)桐柏县朱庄乡围山村分水组。 负责人付成兵,组

(2014)豫法行提字第0001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再审被申请人)徐大强,男,汉族,1975年11月5日出生,住桐柏县朱庄乡。

委托代理人张坡,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再审申请人)桐柏县朱庄乡围山村分水组。

负责人付成兵,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政,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桐柏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贾松啸,县长。

委托代理人施康,桐柏县林业局工作人员。

徐大强因桐柏县朱庄乡围山村分水组诉桐柏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2月14日作出(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38号行政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徐大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坡,被申请人桐柏县朱庄乡围山村分水组的负责人付成兵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政,一审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施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桐柏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7月1日颁发的桐林证字(2005)第0132号林权证载明,林地及林木使用权权利人均为徐大强、徐大旺、刘磊、王杰四人,而本案一审及再审均只通知徐大强一人参加诉讼,属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桐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三、本案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 巍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晶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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