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驻行终字第13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静轩等61人。 诉讼代表人李静轩、王运动、刘春生。 委托代理人雷锋,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河南邵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凯,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方亚,男,汉族,1986年7月19日出生,公司员工。 上诉人李静轩等61人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行初字第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静轩等61人的诉讼代表人李静轩、刘春生及共同委托代理人雷锋,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文慧、冯猛,被上诉人河南邵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方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7日作出上政(2012)112号《关于收回老城居委会部分区域旧城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内容为:“为加快旧城改造步伐,改善城市面貌和居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对蔡都镇街道办事处老城社区居委会实施旧城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上政(2012)8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和《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研究决定:1、依法收回该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2、注销老城居委会部分旧城改造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审法院查明:2002年5月23日,上蔡县人民政府颁布了上政文(2002)72号“上蔡县建成区内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实施方案”,该方案界定上蔡县建成区范围为:“东至东环路东500米,南至老城墙南侧,西至荣光工业园西侧,北至上蔡师范北侧。该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全部变为国有土地。”原属于上蔡县蔡都镇老城居委会北关二组的土地:东至白云大道北段西侧、西至新闻路、南至大沟路、北至蔡河,土地面积10308平方米(15.477亩),位于该建成区内。2005年,上蔡县人民政府用该宗部分土地为杨军等22人划分了住宅用地,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12年4月6日、2012年5月28日、2013年元月,北关二组用宅基地出让款分别向村民发放该块土地补偿款1788000元、448300元、1377000元。2012年6月26日,上蔡县蔡都办事处向上蔡县人民政府提出了“关于老城社区居委会实施旧城改造项目立项的请示”,请求将该块土地及区域内建筑物进行旧城改造。上蔡县人民政府于同日作出上政文(2012)81号批复,同意了上蔡县蔡都办事处的请示。2012年8月6日,上蔡县国土资源局蔡都国土资源所对该范围内用地情况进行了前期调查,结论为该块土地为建设用地。2012年8月1日,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向上蔡县人民政府提出“关于收回老城居委会部分区域旧城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及”关于收回老城居委会部分区域旧城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方案”。2012年8月7日,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上政文(2012)112号《关于收回老城居委会部分区域旧城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内容为:“为加快旧城改造步伐,改善城市面貌和居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对蔡都镇街道办事处老城社区居委会实施旧城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上政(2012)8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和《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研究决定:1、依法收回该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2、注销老城居委会部分旧城改造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12年8月8日上蔡县人民政府向北关二组组长史中元送达了该决定,史中元予以签收。2012年8月14日上蔡县人民政府张贴了该决定公告,并于2012年8月15日在驻马店日报刊登了该决定公告。另查明,1、原上蔡县蔡都镇北关村委现改为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老城社区居委会。2、河南邵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竞价,以成交价7700000元取得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并与该宗地原使用权人杨军等22户及北关二组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依据该规定,上蔡县人民政府有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对辖区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管理和调整。本案诉讼中所涉及宗地,虽原属于上蔡县蔡都镇北关村委第二村民组,但因该宗地位于上蔡县城建成区内,根据“上蔡县建成区内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实施方案”(上正文(2002)72号),土地性质已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实施旧城改造,在上蔡县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核实,且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得到适当补偿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收回该区域内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李静轩等61人要求撤销上蔡县人民政府所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不足,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静轩等61人要求撤销上蔡县人民政府上政土(2012)112号《关于收回老城居委会部分区域旧城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李静轩等61人不服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上蔡县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土地的主体错误,该土地属升仙桥居委会,并不属于老城居委会。2、所收回的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现北关二组村民的户口簿仍显示为农村户口。3、上蔡县人民政府没有给予上诉人任何补偿,一审所提到的补偿并非针对该收回决定的土地补偿,而是其它方面的补偿,与上蔡县人民政府没有关系。4、2004年徐爱英、杨军等16户外来人员通过非法手段骗取了上政土(2004)47号批文,取得北关二组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其行为属非法买卖土地行为,既然16户土地违法,政府作出的上政土(2012)112号决定也违法。二、一审程序违法。1、政府作出上政土(2012)112号决定时,没有公示公告,上诉人不知情。2、上政土(2012)112号决定涉及的部分国有土地证至今仍未注销。3、杨军等22户村民通过非法手段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系划拨所得,划拨土地征收时不存在任何补偿,但杨军等22户确得到了补偿,而对该得到补偿的上诉人确没有给予补偿,收回决定错误。请求: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行初字第07号行政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