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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全国、刘勇国不服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复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驻行初字第35号 原告刘全国,男,汉族,1953年10月26日出生。 原告刘勇国,男,汉族,1950年6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云龙、王炜,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新江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驻行初字第35号

原告刘全国,男,汉族,1953年10月26日出生。

原告刘勇国,男,汉族,1950年6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云龙、王炜,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新江,市长。

委托代理人丁叔平,信阳市光山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易海燕,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全国刘勇不服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复一案,于2014年7月10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行指字第056号行政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本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受理后,于同年9月4日向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全国、刘勇国及委托代理人高云龙、王炜,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丁叔平、易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20日对光山县人民政府作出信政土(2013)115号《关于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村等22个行政村街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其内容为: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等22个行政村街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符合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耕地总量有增加、建设用地总量有节约,建新区不占用基本农田;建新区用地标准符合要求;项目规划方案的可行性经过专家论证并经过村民会议同意;权属调整方案和投资估算比较合理、可行,资金保障措施已落实。同意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等22个行政村街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和方案中农用地整理目标。一期建新区面积32.75公顷,位于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村,其中村庄建设用地5.09公顷,耕地7.86公顷,其他农用地1.54公顷,未利用地18.26公顷,拟安置1931户,4970人。

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职权依据:豫国土资发(2013)8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地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河南省人地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豫土综治办发(2013)16号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管理的通知》第二部分,证明信阳市人民政府有职权作出批复。程序依据:根据豫国资发(2013)8号《河南省人地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及豫土综治办发(2013)16号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管理的通知》第二部分报批材料的要求,有光山县人民政府的申请(光政文(2013)30号)、项目规划图、定界报告、村镇规划图、项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村民会议、规划方案意见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整治前现状图、公告,证明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符合规定的程序要求。事实证据:1、光山县人民政府光政文(2013)30号《关于批准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等22个行政村街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的请示》,证明批复的来源;2、白雀园镇沿河等22个村土地整治试点项目的规划方案文本、现状图和规划图,证明规划符合要求;3、拆旧区、建新区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证明拆旧区建新区的界线;4、22个村规划图及光山县人民政府光政文(2013)14号《关于同意白雀园镇白露河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批复》、社区规划平面图,证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范围;5、白雀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证明拆迁后的规划;6、项目规划方案和项目实施征求群众意见会议纪要,证明项目规划与实施经过了户代表会议;7、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方案部门及专家评审意见,证明规划方案可行;8、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证明白雀园镇政府对项目建设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有评估内容、意见、潜在的风险、工作预案,有具体的负责人。9、拆旧区整治前现状照片资料,证明白雀园镇沿河村需要整治的村村民居住现状。10、白雀园镇人民政府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公告、拆迁安置公告、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光山县人民政府光政(2013)20号对整治试点项目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光山县人民政府和白雀园镇人民政府对项目建设承诺书,证明为保障项目建设的落实,所做的事项。11、法律依据:《河南省人地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管理通知》第二部分,证明信阳市人民政府的《批复》适用规范性文件正确。

原告起诉称,1、白雀园镇沿河村对“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未经过召开村民会议以及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人员同意的前提下,被告作出“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的批复”的行为违法。2、被告作出的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的批复侵犯原告对土地综合整治事宜的知情权、听证权、社会保障权。土地综合整治事宜至今未见过方案的公告。3、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导致沿河村耕地总量减少,且原告家失去全部耕地。被告对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的批复不符合批准的条件,其批复行为违法。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批复》。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14.1.11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信息公开申请快递单及快递跟踪单,以上证明原告向光山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光山县国土资源局拒绝收取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2014.2.17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快递单和快递跟踪单,证明原告向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4、原告代理人收到信政土(2013)115号《批复》的邮件封皮及快递跟踪单,证明原告得知被告《批复》的时间;5、2014.4.10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书,6、复议申请书邮寄快递单及快递跟踪单,证明原告就被告的《批复》进行了复议;7、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复决字(2014)444-4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8、原告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邮件封皮及邮件跟踪单,证明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和原告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时间;9、原告粮食直补存折,10、原告的粮食直补卡,证明原告同被告作出的《批复》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11、董为炎、李儒元、陈从胜、王善武、王堂国、刘安顺、董为应、董宝学、石永红、刘保汉、郑宝军证人证言,证明白雀园镇人民政府、沿河村村民委员会未发布关于沿河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的公告以及未参加过关于沿河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的听证会;12、证人董为应、刘安顺出庭作证,证明没有见过政府的公告,听证会没有开过,村民会议没有举行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