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215号
原告贾彦华,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双玲,女,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利红,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赵书贤,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燕雪松,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彦华不服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彦华以自愿撤诉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贾彦华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彦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彦华负担。
审 判 长 铁莹莹
人民陪审员 马少钧
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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