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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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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庄只与安阳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耿庄只,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代理人宋福庆,男,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慧晶,女,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纪献,男,该县县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耿庄只,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代理人宋福庆,男,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慧晶,女,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纪献,男,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武廷虎,男,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牛爱军因耿庄只诉安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行初字第1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爱军的委托代理人王勇,被上诉人耿庄只的委托代理人宋福庆、曹慧晶,一审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武廷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政府分别于2003年8月5日及同年12月31日为牛爱军颁发了安阳县集用(2003)字第186330号和安阳县集用字第18786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186330号及187865号两份《集体土地使用证》均载明土地使用者为牛恒勇,土地所有者为安阳县吕村镇牛寨村委会,用途为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均为280.5平方米。耿庄只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186330号及187865号两份《集体土地使用证》。

一审法院查明:1998年10月1日,耿庄只取得位于吕辛路东侧的承包耕地一块,并由安阳县人民政府依法为耿庄只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号编号为006883)。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至2028年10月1日届满。2000年11月23日,耿庄只将其承包的上述耕地中的2.21亩租赁给牛爱军及案外人牛延瓜使用,并签订有《土地租赁合同》。该租赁地块沿东西线从中间平均一分为二,北边归牛爱军使用,南边归案外人牛延瓜使用。该《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为每亩地小麦1200斤,在租赁时期内,耿庄只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挡、妨碍牛爱军及案外人牛延瓜进行经营和土、木、砖、石等工程建筑。否则,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耿庄只进行赔偿。2012年,耿庄只经与牛延瓜协商,将租赁给牛延瓜的土地收回。牛爱军依合同约定支付耿庄只土地租金至2013年,2014年度租赁土地租金尚未支付给耿庄只。庭审中,耿庄只诉称其没有收到牛爱军给付的2012年及2013年租赁土地租金,但面对牛爱军提交的有其签名的收取2012年及2013年租金的证据,耿庄只虽表示要申请笔迹鉴定,但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笔迹鉴定申请及相应检材。2003年8月5日,安阳县人民政府为牛爱军颁发了安阳县集用(2003)字第18633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者为牛恒勇,土地所有者为安阳县吕村镇牛寨村委会,用途为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为280.5平方米。安阳县人民政府提供的办理该证的证据材料载明占地历史为继承,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实际使用面积为0.42亩,超标面积0.17亩,用途为农宅。同年12月31日,安阳县人民政府为牛爱军颁发了安阳县集用字第18786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者为牛恒勇,土地所有者为牛寨村委会,用途为农宅,使用权面积为280.5平方米,超占113.5平方米,超占部分暂时允许使用。安阳县人民政府提供的办理该证的证据材料载明土地使用者为牛恒永,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占地历史为继承。

一审法院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安阳县人民政府依法享有对本辖区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登记颁证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的条件和审批手续,该规定与土地登记颁证是土地管理过程中两个不同的程序规定,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到本案,尽管耿庄只与牛爱军签订有《土地租赁合同》,但该土地为耕地的性质并没有发生改变,安阳县人民政府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及牛爱军未经合法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为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允许牛爱军进行农宅建设,属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根据安阳县人民政府办理上述《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主要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地籍调查表和权属审核也是主要事项,安阳县人民政府提供的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等材料中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用途、面积等栏均为空白,且把占地历史填写为并不存在的继承,亦属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安阳县人民政府要求驳回耿庄只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的规定,有关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作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性质,不应包括在行政确认范畴之内,据此,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安阳县人民政府主张耿庄只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第(四)项“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本案合并审理并无不当。牛爱军主张耿庄只起诉主体错误,形式和程序不合法,本案应当是两个行政案件,应当驳回耿庄只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另外,耿庄只庭审中诉称其是2014年6月份才知道安阳县人民政府为牛爱军办理上述两份《集体土地使用证》,且本案涉及的是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安阳县人民政府及牛爱军主张耿庄只已超过起诉期限的理由,亦不能成立,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安阳县人民政府为牛爱军办理的上述两份《集体土地使用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3目之规定,判决:撤销安阳县人民政府为牛爱军颁发的安阳县集用(2003)字第186330号和安阳县集用字第18786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安阳县人民政府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