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审字第17号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东梅,该局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李春生。
住所地新密市岳村镇苇园村。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国土资罚(2014)108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州煜宝(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新密市岳村镇苇园村五组乡村小路以东、苇园村五组民宅以南、苇园村六组树林以西、苇园村小河以北集体土地810.9平方米建办公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国土资罚(2014)108号处罚决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4)108号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4)108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