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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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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人民政府与 孙中明房屋征收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行审字第61号 申请执行人新郑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孙中明,1964年3月2日出生。 委托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行审字第61号

申请执行人新郑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孙中明,1964年3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庆德,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新郑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征决(2014)00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原定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对本案进行听证,因被执行人孙中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庆德到庭后,提出需要时间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查阅,经协商,取消听证。后被执行人孙中明提交书面材料。2014年12月5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查期限一个月。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郑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新郑市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郭 磊

审 判 员  敬志敏

人民陪审员  白艳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春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