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行审字第61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孙中明,1964年3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庆德,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新郑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征决(2014)00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原定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对本案进行听证,因被执行人孙中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庆德到庭后,提出需要时间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查阅,经协商,取消听证。后被执行人孙中明提交书面材料。2014年12月5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查期限一个月。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郑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新郑市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郭 磊
审 判 员 敬志敏
人民陪审员 白艳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春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