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行终字第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贺林,男,汉族,1950年4月15日出生,淮滨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姜建,男,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与原告系父子关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滨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淮滨县淮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曾辉,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许光春,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长春,淮滨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上诉人姜贺林因诉被上诉人淮滨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及行政补偿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贺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建,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许光春、华长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阮晓强 审 判 员 许立杰 代理审判员 胡素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龚 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