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白秋叶诉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行政复议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许行初字第40号 原告白秋叶。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懿,任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运,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奎贤,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被告郑州市房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许行初字第40号

告白秋叶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懿,任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运,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奎贤,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被告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民,任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窦继华,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杜天征,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告白秋叶诉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行政复议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白秋叶、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文运、刘奎贤、被告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窦继华、杜天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1月7日,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郑政(行复驳决)(2014)7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该决定书的申请人为白秋叶,被申请人为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受理原告白秋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确认的事实是:“2010年8月10日,申请人等7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郑州市地产集团按照《郑州市民生路地区综合整治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与申请人等7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申请人等7人足额予以补偿、妥善予以安置。2010年9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等7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一、二审法院判决、裁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10年9月14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的行政裁决申请作出处理。2011年5月6日,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中止裁决告知书,称当事人争议的被拆迁房屋涉及我国城市私有房产社会主义改造问题,且申请人与第三人对上述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被申请人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无权对被拆迁过程中房屋的权属争议进行认定,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中止裁决,待有关部门就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问题作出明确处理意见后,再恢复裁决。”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认为:“对申请人的行政裁决申请,被申请人已于2011年5月6日通知其受理,因涉案房屋存在争议,2011年5月30日作出中止裁决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故申请人启动的行政裁决案件尚处于行政裁决程序中。对被申请人正处在行政裁决程序中的案件,申请人又以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但申请人所提出‘推迟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确有一定道理,但鉴于目前对行政裁决中止的时间等情况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故本机关将以行政复议意见书的形式敦促被申请人积极履行职责。”被告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白秋叶诉称:原告为解放路59号10间半房屋及所使用土地的产权共有人。原告因与拆迁人郑州市地产集团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依法向被告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申请裁决。但被告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以无权对被拆迁房屋的权属争议进行认定为由,决定中止裁决,并将本应由其处理的问题推至概念极其模糊的“有关部门”。原告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而产生的纠纷进行裁决是被告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的法定职责。被拆迁房屋的权属争议系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的原因之一,因此被告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对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进行认定是其当然的职责之所在。被告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不应不履行或推迟履行其法定职责,更不应将应由其履行的职责随便的推给模糊的“有关部门”。因此,被告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中止对拆迁安置纠纷进行裁决的行为违法。针对被告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借故不履行和推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原告亦曾向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受理后,经审查亦认为被告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上述行为系“推迟履行法定职责”。但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又以“尚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将以行政复议意见书的形式敦促被申请人积极履行职责”等理由,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予以搪塞,直至径行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认为,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的行为亦属违法。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原告收到被告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的“中止裁决告知书”后,亦按照其“指明”的道路提起了“确权之诉”,经人民法院一、二审及再审,人民法院已经查明“双方争执的七间房屋,于1958年由政府部门代管后,该房屋的产权并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确认。从而说明,该七间房屋的产权人并未变更,该涉案七间房屋的产权属于原告所有。因此,对于原告的权利救济来讲,必须由被告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以其职责予以裁决,否则原告的权利就得不到救济。鉴于上述理由,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郑州市人民政府驳回原告白秋叶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违法。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1、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一份

2、郑州市公安局的证明和房屋平面图一份;

3、郑州市二七区房产管理局的证明一份;

证明:涉案房屋属于原告父亲所有。

第二组证据:

4、公证书一份;

5、授权委托书一份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原告家人委托原告全权处理涉案房屋相关事宜。

第三组证据:

6、拆迁住宅房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一份;

证明:涉案房屋中的三间房屋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

第四组证据:

7、涉案房屋的档案材料(接管表、自查自报登记表、郑州市处理私改遗留问题结算凭证)

8、长沙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批准书;

证明:第二被告中止裁决不合法。

第五组证据:

9、民事裁判文书十份;

证明:涉案的7间房屋归原告父亲所有。

综上,证明涉案的7间房屋归原告父亲所有,原告和原告的家人是合法继承人,第二被告中止裁决不合法。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辩称:一、郑州市政府所作70号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不服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对其行政裁决申请所作中止申请复议,经审查,郑州市人民政府查明对白秋叶的行政裁决申请,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已于2011年5月6日通知其受理,因涉案房屋存在争议,2011年5月30日作出中止裁决告知书并送达白秋叶,故白秋叶启动的行政裁决案件尚处于行政裁决程序中。对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正处在行政裁决程序中的案件,白秋叶又以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但白秋叶所提出的“推迟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确有一定道理,但鉴于目前对行政裁决中止的时间等情况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故郑州市人民政府将以行政复议意见书的形式敦促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积极履行职责。70号复议决定合法适当。另,行政复议意见书下发后,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已积极履行职责,经向郑州市人民政府请示后,已经由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对有关问题进行认定。综上,郑州市政府作出的70号复议决定合法,应予维持。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共14份);

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了复议申请并提供了相关材料。

第二组证据:

2、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答复通知书;

证明第一被告依法受理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要求第二被告对相关问题作出答复。

第三组证据:

3、行政复议答复书;

4、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共24份);

证明第二被告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依法作出了答复并提供了相关材料。

第四组证据:

5、延期审理行政复议通知书;

6、郑政(行复驳决)(2014)7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7、案件相关送达回证;

证明第一被告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依法作出了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了当事人。

第五组证据:

8、行政复议意见书;

9、郑征办(2014)96号文件,郑房权(2015)3号文件;

10、类似法院判决;

证明第一被告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同时,依法向第二被告下发了行政复议意见书,妥善解决原告反映的问题。

综上,第一被告作出的70号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被告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辩称:同意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原告起诉状中提到其提起了确权诉讼,表明原告明知其申请复议的涉案房屋权属存在瑕疵,第二被告作出中止裁决有事实依据。

被告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但因原告当庭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故该办也当庭表示放弃举证。

责任编辑:国平